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竹山县鑫源皂素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竹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鄂0323执18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青菱湖北路8号白沙洲中小企业城55号厂房栋1单元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叶庆华,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悦,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竹山县鑫源皂素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竹山县溢水镇溢水街村。
法定代表人:周超,经理。
申请执行人***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森泰公司)与被执行人竹山县鑫源皂素有限责任公司(鑫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1)鄂0323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鑫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森泰公司支付工程款600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650元、执行申请费8400元,但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鑫源公司因污染排放问题已经被关停,政府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制定该公司的迁址或者转产方案,其位于位于竹山县××镇××街村××组的工业用地及地上建筑已被本院查封(有权利人为非本案申请执行人的抵押登记),除此之外,被执行人鑫源公司无其他财产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7日与申请执行人森泰公司做终本约谈时,申请执行人表示已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被执行人定于2022年5月31日前履行本案的全部义务,并同意本案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本院(2021)鄂0323民初76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袁红卫
二〇二二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廖德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