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5841号 原告:***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洪山区青菱街青菱湖北路8号白沙洲中小企业城55号厂房栋1**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亿,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京九大道98号。 负责人:**。 被告:黄冈市保青污水处理厂,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楼镇范家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冈市保青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