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森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湖北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等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11民初15841号之一 原告:***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洪山区青菱街青菱湖北路8号白沙洲中小企业城55号厂房栋1**1-4层1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韬,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龚亿,北京天驰君泰(武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湖北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黄冈市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京九大道98号。 负责人:**。 被告:黄冈市保青污水处理厂,住所地黄冈市黄州区**楼镇范家岗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被告湖北黄州火车站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黄冈市保青污水处理厂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于2023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行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现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泰环保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