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湘0602财保36号
申请人山西国华远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高新区振兴街1号1幢二层218室。
法宝代表人**,董事长。
被申请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金岭花园北栋门面114-11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岳阳市。
关于申请人山西国华远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合同纠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山西国华远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担保人周致远自愿以其名下位于岳阳楼区王家河办事处王家河社区面积为277.22平方米的房屋(证号:岳房预岳阳楼区字第××号)为申请人的保全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山西国华远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查封担保人周致远名下位于岳阳楼区王家河办事处王家河社区面积为277.22平方米的房屋一套(证号:岳房预岳阳楼区字第××号);
二、冻结被申请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90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长*健
审判员吴鹏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