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华远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602执2874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山西国华远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判决书确定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李某返还山西国华远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工程款1250000元,利息200000元(按月利率2%的标准支付自从2020年1月1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9月1日),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23333元,本案的案件受理费7225元,申请执行费14900元,共计1495458元。但被执行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李某至今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李某银行存款1495458元,或扣留、提取同等数额的收入款至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账户,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动产、不动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赵 健 审 判 员  周石保 审 判 员  吴 鹏
法官助理  曾庆康 书 记 员  邓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