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

山西国华远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20)湘0602执287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西国华远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李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湘0602民初23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山西国华远盛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1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2020年9月2日本院向被执行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李雄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9月1日、10月12日、11月11日、12月2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财产情况,其被执行人李雄名下有奥迪(车牌:湘F9××××)车辆一台,本院对其司法查封,但车辆有抵押,且价值过低。于2020年9月28日前往岳阳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雄名下位于岳阳楼区××路社区××号××栋××房屋一套,该案已轮候查封;于2020年9月28日向岳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名下住房公积金,发现被执行人李雄有公积金信息,本院已司法冻结;于2020年9月28日查询了被执行人保险情况,为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11月28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人未能提供。于2020年9月28日前往被执行人李雄居住地进行调查财产,前往被执行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经营地进行调查财产,被执行人确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22日对被执行人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李雄适用限制消费令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院于2020年12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发现的财产存在事实上、法律上处置不能,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截止到2020年12月2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1495458元,已执行到位200000元,尚有129545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发现的财产存在事实上、法律上处置不能,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赵 健 审 判 员  吴 鹏 审 判 员  周石保
法官助理  曾庆康 书 记 员  邓红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