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

某某与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市岳阳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民初4878号

原告:***,男,1972年9月1日出生,汉族,岳阳市人,自由职业,住岳阳市岳阳楼区花板湖路。

被告:李雄(曾用名李辉良),男,197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步仙乡关王村。

被告:**,女,1982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岳阳县人,住岳阳县步仙乡关王村。

被告: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年东路金岭花园**门面。

法定代表人:李雄。

原告***与被告李雄、岳阳市志远电器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0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8月2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审判员  陈昱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