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云2801执232号
申请执行人:***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云南省昆明市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景洪市么龙路XX。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280XX。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景洪市人民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6日作出的(2018)云28民终3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达电梯有限公司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当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执行标的本金82120元、执行费1132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已执行到位75389元。现查明被执行人西双版纳润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存款、房产、土地等财产;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和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的强制措施;对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云南省景洪市人民法院(2020)云2801执232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三戈
二〇二〇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