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林达电梯有限公司

苏州市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云南林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0591民初7126号之四
原告:苏州市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金田路2号东景工业坊18幢。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世和,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瀛元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云南林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顺新时代大厦1幢1202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苏州市福运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云南林达电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苏州市福运物流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苏州市福运物流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693元,财产保全费280元,公告费300元,合计127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柳蓓菁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龙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