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林达电梯有限公司

云南林达电梯有限公司、****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0827执1号
申请执行人:云南林达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顺新时代大厦1幢12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116908802864。
法定代表人:唐雅伦,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翔,男,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周正偓,女,云南南博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普洱市孟连县勐马镇勐啊新口岸陇海三组(缅寺西南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827MA6KMYA968。
法定代表人:吕世达,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2020)云0827民初6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云南林达电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22年1月13日公告向被执行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限制消费令、廉政监督卡、执法承诺书等文书材料,责令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支付申请执行人云南林达电梯有限公司设备安装款214600元、违约金36482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214600元为基数,自2020年8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以年利率17%计算)暂计至2021年9月13日为39015.47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16元、执行费4251元。但被执行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至今未实际履行。本院于2022年1月4日、1月27日、3月14日、5月10日四次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不动产等财产登记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网络资金、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仅有的银行账户是销户状态。本院于2022年1月28日到孟连县不动产登记中心、孟连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查询了被执行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房产、不动产登记情况,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登记信息。本院分别于2022年2月23日、5月18日到被执行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孟连县××镇××村向黄金口岸大酒店经营者徐贵发、来来往往超市经营者杨玉卫调查了解被执行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经营情况及财产情况,查明被执行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已三年没有经营活动,经营场所已关闭,无人员上班,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22年1月1日对被执行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吕世达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云南林达电梯有限公司申请标的为290097.47元,全部未执行到位。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无经营活动,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云南林达电梯有限公司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书面表示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苏正荣
审判员  罗金林
审判员  玉 腊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潘莲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