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云0924民初2号之二
原告:云南裕隆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季宏路银海金岸D座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1007343××××。
法定代表人:王坤,男,汉族,1976年3月22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正坤,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199810789999,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天驰君泰(昆明)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2210481685,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东风东路延长线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000748258378H。
法定代表人:***,男,汉族,1970年2月18日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5301200910262270,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实习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代理。
原告云南裕隆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云南东晖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3日立案。原告云南裕隆建设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云南裕隆建设有限公司的撤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并无规避法律、法规的行为,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云南裕隆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7747元,减半收取计13873.5元,由原告云南裕隆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赵 涛
审 判 员 鲍 芯
人民陪审员 张 波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