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黔03执恢57号
申请执行人: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巴西中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贵州同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重庆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大渡口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六中经调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恢复执行首钢水城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重庆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事项为:由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货款本金41889081.56元及利息。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多次通过网络总对总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重庆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无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向重庆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团结社区居委会调查,该公司未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在该辖区亦无该公司办公场所;本院向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查询,该公司亦无不动产登记信息。被执行人重庆特殊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经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本院依据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六中执字第39号裁定,向重庆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执行裁定书等手续,后二被执行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撤销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8)六中执字第39号裁定,因该异议请求尚在审查过程中,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三)**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1997)六中经调字第12号民事调解书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陈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