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

重庆雄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长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渝0115民初7144号
原告:重庆雄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巴南区鱼洞云篆山村8组3号附2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3MA5YTFWN8Q。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长寿经开区钢城大道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202852965T。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重庆雄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3日立案。原告重庆雄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于2019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重庆雄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撤回对重庆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4元,由原告重庆雄韵工程机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杨飞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然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