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河南省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沛县某某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25号 申请人:河南省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7658号】中,申请人河南省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自愿以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沛县房屋一套【苏(2018)沛县不动产权第0×××8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案外人***、**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沛县房屋一套【苏(2018)沛县不动产权第0×××8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