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322执保1325号
申请人:河南省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鹤壁市浚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申请人: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沛县。
法定代表人:***,经理。
本院在审理河南省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2022)苏0322诉前调7658号】中,申请人河南省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案外人***、**自愿以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沛县房屋一套【苏(2018)沛县不动产权第0×××8号】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河南省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沛县***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6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财产:即案外人***、**名下共同共有的位于沛县房屋一套【苏(2018)沛县不动产权第0×××8号】,查封期限三年。
案件申请费3770元,由申请人河南省鹤淇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