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764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上海成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复华路********。
法定代表人:谷文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星星,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上海元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上海堡镇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郑国卫。
原告上海成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山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作出(2022)沪0106民初3764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678,822.1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等价值的财产或财产性权益。嗣后本院依法采取了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后原告已向法院申请撤诉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的财产保全。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上海元山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78,822.14元的冻结及相等价值的财产与财产性权益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张叶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六十六条裁定采取保全措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保全裁定:
……
(二)申请人撤回保全申请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