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06民初3764号之一
原告:上海成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马陆镇复华路********。
法定代表人:谷文晶,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星星,上海星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元山建设有限公司,住所,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堡镇南路******(上海堡镇工业区)div>
法定代表人:郑国卫。
原告上海成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元山建设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成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5元,保全费3,914元(原告上海成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均已预缴),均由原告上海成业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叶航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张希垚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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