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北一键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鄂0303民初2247号
原告:湖北一键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北京北路88号十堰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一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7LYE8Y。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程程,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星火路软件大厦A座12F。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191250002463L。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主管(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涂蔷,该公司法务专员(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受理原告湖北一键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后,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住所地及与湖北一键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签署的《中国制造网英文站服务合同》的履行地均在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且在中国制造网英文站《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任一方有权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注:原文为英文)”,故要求将本案移送至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审理。
经审查,本院认为,湖北一键通外贸服务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签订了《中国制造网英文站服务合同》,中国制造网英文站《用户协议》中明确约定“本协议的解释、适用以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处理。任一方有权向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提请诉讼(注:原文为英文)”。上述约定系双方对管辖权的约定,故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进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附:本判决所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