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苏8602民初152号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幸福村中路锦绣园B座2C2室。
法定代表人:路毅,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汤磊,江苏爱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星火路软件大厦A座12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系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专员,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诉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因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美好景象图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