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1182号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衡鼎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3年4月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兴化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该公司法务助理,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与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2018年9月18日庭审中,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深圳市美丽视界文化传播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