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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临沂盛德机械有限公司、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292号之一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向,徐工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原告: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徐州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国向,徐工集团公司律师事务部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7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员工,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
被告:临沂盛德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梅埠办事处山建路。
法定代表人:辛成贵。
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6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1年4月8日出生,汉族,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务,住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
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诉被告临沂盛德机械有限公司、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3月1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以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为由,于2018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徐州工程机械集团进出口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