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苏8602民初915号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致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法务专员。
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9日立案。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于2018年8月22日以原、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上海富昱特图像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