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与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沪0105民初2071号
原告: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徐汇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楼臻,上海市大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睿,女。
原告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诉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告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系其自主行使民事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受理费974.10元,由原告德高广告(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腾

二〇一七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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