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原告南京联通大厦物业管理委员会与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京市玄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6)苏0102民初3018号
原告:南京联通大厦物业管理委员会,住所地在南京市。
负责人:袁跃中,南京联通大厦物业管理委员会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高新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梦洁,女,该公司法务主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法务专员。
第三人: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
负责人:***,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分公司员工。
原告南京联通大厦物业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联通大厦物业委员会)与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焦点科技公司)、第三人第一太平***物业顾问(上海)有限公司南京分公司(以下简称***南京分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6月2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庭审后,本院应被告申请追加***公司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9月21日、2017年3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联通大厦物业委员会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焦点科技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迟梦洁、***,第三人***南京分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院邀请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作为专家辅助人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联通大厦物业委员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焦点科技公司立即支付电梯维修费78061元。事实和理由:2016年1月24日夜间,因附属于被告公司使用房屋内的公用设施水管破裂,导致大量自来水渗漏至电梯,造成电梯损坏无法使用。事故发生后,原告协调被告、物业公司、维修单位处理此事,各方同意由维修单位对电梯运行应急处理并提出维修方案,后各方也对维修费用及处理方案予以认可,维修费用为78061元,但在责任分摊上各方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故提起本案诉讼。
被告焦点科技公司辩称,原告诉称的“水管”系被告房屋所处的联通大厦的消防喷淋头,属于大厦共有的消防设施的一部分,该消防喷淋头虽处于被告房屋内,但被告对该设施没有处分、改造、主动使用的权利。被告作为业主之一,已委托物业管理单位即第三人对公共设施进行管理和维护,共有部分损坏导致的损害赔偿责任不应由被告承担。第三人作为物业管理单位,在寒冷季节未对消防设施采取防冻措施,对喷淋头爆裂存在明显过错。根据建筑设计防火及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规定,建筑物应当建有消防自动报警系统,联通大厦事实上也安装有符合规定的消防及报警系统,在喷淋头爆裂水管中水流产生时,应当有报警,但是第三人或没有及时发现系统警示,或疏于维护管理使报警设施不能正常工作,导致喷淋头爆裂未被及时发现,未能及时施救,大量自来水流出损坏了电梯。无论何种情况,均系第三人过错引起,应由第三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三人***南京分公司述称,第三人并非原告诉讼的对象,不应在本案中承担责任。联通大厦使用的中央空调实行封闭管理,但被告私自安装了柜式空调,将空调的室外机放置在封闭的设备间内,为保证空气流通在使用空调时需开窗通风。2016年1月24日夜,南京气候寒冷,被告员工晚八点左右在单位加班,开启设备间窗户使用空调,由于温度过低消防喷淋头受冻爆裂,消防水管及水箱中的水流出,沿过道流淌至电梯,致大厦的三部电梯损坏。被告所称的消防报警系统,是指因室内烟雾和温度达到一定程度,喷淋头自动打开,消防水管、水箱中的水沿喷淋头喷出时自动报警的设施,而本案喷淋头爆裂并非由于烟感或温感,而是因为低温被冻裂,不会启动消防报警系统,因此消防报警系统没有报警并非设施存在问题,也不是第三人疏于观察、管理,而是本案事故并非火警事故。综上,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损失完全是被告过错所致,与第三人无关,应由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理查明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位于南京市,整体安装有中央空调,由第三人提供物业服务。位于该大厦13楼北侧D、E、F、G座系被告所有的房屋,被告将该房屋用于公司办公经营。被告在房屋内安装有一台分体柜式空调,空调室外机放置于房屋西北角临窗的杂物间内。
2016年1月24日南京市晴天,气温零下9度至零下5度,西北风5-6级。当晚,位于13层被告公司房屋内西北角的杂物间房顶的一个消防喷淋头及紧邻杂物间房顶的三个消防喷淋头因低温被冻裂,消防水管及水箱中的水流出,沿被告房屋流淌至三部公共电梯中。被告公司的监控设备于23时25分停止工作。当晚,第三人的值班人员在大厦负一楼值班,约于23时30分发现有水从电梯间流出,遂从一楼开始向上巡查,巡查至13楼时,发现水从被告公司流出,随即关闭了该楼层的电源,并联系被告公司工作人员,被告工作人员于25日凌晨3时接到第三人的通知。
因遭水淹,联通大厦三部电梯的底坑、轿厢均被损坏,原告为修复三部电梯,支出维修费78061元。
另据查明:联通大厦原名东正大厦,于1999年1月竣工建成,同年9月联通大厦的消防报警系统经江苏共济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验收合格。2016年9月,第三人对联通大厦进行安全调查评估,并形成了调查评估报告提交给联通大厦业主大会。调查评估报告反映:1、消防系统大厦自建成以来,从未对消防系统进行过系统的更新改造……,消防系统主要分为消防水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消排烟系统以及消防电系统。消防系统整体存在严重安全隐患,主要问题有:2)现场调查发现监控室具有火灾报警系统主机,然而该设备由于年久失修,大多接驳点均为(未)投入使用,设备几乎处于瘫痪状态;3)大厦消防喷淋水泵和消防消火栓水泵置于地下一层,大厦消防补水稳压系统置于大厦顶层,现场调查发现该两处消防水系统内,消防水压力显示均为“0”,从“**”处放水测试,没有水喷出,由此一旦大厦发生火情,则大厦无法及时通过自身消防水灭火;9)大厦消防维保合同早已过期,目前消防设备处于无人维修保养态。
当事人争议焦点:一、喷淋头破裂的原因。二、喷淋头被冻裂时,联通大厦的报警系统是否应当示警。三、被告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以及责任的范围。
关于第一项争议焦点,原告及第三人均认为系被告不当使用空调导致局部室温过低所致。第三人提供其工作人员***的书面说明,证明24日晚8时许***遇到乘电梯上楼的被告公司员工。
对第三人提供的***的书面说明,被告认为说明人是第三人的工作人员,说明不具有证明力,且与本案无关。原告对第三人提供的证据无异议。
被告认可喷淋头是因低温被冻裂,但认为与被告安装和使用空调无关,是因为第三人在冬季未对消防设施进行防冻保护所致。被告于2007年安装空调,未影响到房屋的密封性,空调不开启时,窗户是关闭的,第三人对此均知晓。
关于第二项争议焦点,被告认为喷淋头被冻裂导致水流出,一侧水压降低产生压差,使得安装于大厦内的水流指示器发生动作,并传送信号至消防控制室,发出警示。为证明上述意见,被告提供水流指示器、火灾报警盘、空调室外机照片,联通大厦十三层给排平面图、消防系统图、设计施工说明,以及联通大厦报警系统验收资料、商品房买卖合同为证。
原告及第三人对上述被告提供的证据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但认为上述证据不能证实被告的主张。
原告及第三人认为消防报警系统是对因温度、烟雾异常等火灾事故导致喷淋头工作时进行报警,喷淋头冻裂的情况下没有警示。
关于第三项争议焦点,原告及第三人均认为是被告违反大厦管理要求安装空调,在使用空调时开窗导致室温过低,喷淋头受冻破裂,大量水由破裂处流出损坏了电梯,事故完全因被告过错引起,故应由被告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被告认为大厦建有消防及报警系统,如果系统正常工作,在喷淋头破裂出水的第一时间物业管理人员就应当发现,及时采取措施,就不会有大量水流出损坏电梯。因此,本案电梯毁损系因第三人对共有部分未尽到管理义务所致,被告没有任何过错,电梯维修费用不应由被告承担。
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本院认为:第一,联通大厦十三楼位于被告公司内的四个喷淋头因低温受冻后破裂,对此各方当事人均无异议,分歧在于大厦所有人或管理人采取的防护措施是否能够保证喷淋头在2016年1月24日的低温条件下不受损害,被告使用空调与喷淋头被冻裂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联通大厦地面共计二十一层,根据被告提供的设计施工说明记载,每一层均安装有消防喷洒系统。2016年1月24日,虽然气温较低,西北风风力也较大,但联通大厦内无其他部位的喷淋头被冻裂,被告公司内部除位于西北角放置空调室外机的杂物间里外四个喷淋头外的其他喷淋头也未受损。而根据被告陈述,被告在使用空调时需开窗保证空气流通,因此可以认定是被告开窗使用空调,使得局部室温降低,导致喷淋头冻裂,被告开窗使用空调与喷淋头冻裂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被告主张是第三人对大厦共有部分的消防设施防冻不力,导致喷淋头因天气寒冷被冻裂与事实不符,本院不予支持。
第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第6.3.3规定:消防控制设备对自动喷水和水喷雾灭火系统应有如下控制、显示功能:1、控制系统的启停;2、显示消防水泵的工作状态、故障状态;3、显示水流指示器、报警阀、安全信号阀的工作状态。根据联通大厦消防报警系统验收资料,联通大厦安装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并于1999年9月通过验收,应当具备设计规范要求的功能,当消防喷淋系统喷水,水流指示器工作时,消防控制设备应当显示,而不论引起水流产生的原因是什么。因此,原告及第三人提出的只有在因火灾(烟或温度)引起水流产生时消防控制设备才能显示的主张不符合规范要求及原理,本院不予采纳。
第三,虽然喷淋头是联通大厦消防设施的一部分,属于大厦共有部分,但该共有设施位于被告房屋内,被告在使用其专有部分时应当保证不对共有部分造成损害,在寒冷天气开窗使用空调时应加强对共有设施的防寒保护,或者提请共有设施的所有人、管理人对该共有设施加强防护。由于被告使用空调造成局部室温降低,又未对喷淋头进行防寒保护,冻裂了喷淋头以致大量水流出,对事故的发生,被告负有责任。对事故引起的损害,被告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
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功能设计,在系统正常运行的状态下,喷淋头破裂出水是能够被及时发现的,若及时发现采取措施是能够避免或减小损失的,但是联通大厦自建成后从未对消防系统(包括报警系统)进行过更新改造,被告提供的2016年9月的安全调查报告也反映出大厦消防报警系统“设备几乎处于瘫痪状态”、“大厦消防维保合同早已过期,目前消防设备处于无人维修保养状态”,因此可以认定在2016年1月24日涉案事故发生当天,联通大厦的消防报警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所以管理人员未能及时发现喷淋头破裂,以致大量水流出淹至电梯,导致电梯损坏,对该损害结果的产生联通大厦共有部分的所有人或管理人亦负有一定责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焦点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南京联通大厦物业管理委员会损失46837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2元,由原告负担700元,被告负担1052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