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与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苏0104执267号
申请执行人***,男,回族,1953年7月20日生,住南京市秦淮区。
被执行人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白马镇。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女,汉族,1979年2月3日生,住南京市溧水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秦商初字第2342号民事调解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于2017年1月16日立案执行。依据生效调解,被执行人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于2015年12月30日前归还40万元,先冲抵利息;2016年1月30日前归还25万元,先冲抵利息;2016年5月30日前归还30万元,先冲抵利息;2016年10月30日前归还120万元,先冲抵利息;2017年1月30日前归还120万元,先冲抵利息;余款于2017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归还,如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未按约足额还款,***有权就剩余全部债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措施:1、向被执行人发送了执行通知书、执行风险告知书、财产申报令等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查明,本院已在执行查封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位于本市溧水区白马镇锁塘路x号1幢、2幢、3幢、4幢,溧水区白马镇朱公路x号1幢、2幢不动产,已冻结被执行人***名下农行交通路支行、溧水农商行中山支行两个银行账户,已查封南京溧水第四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名下苏A×××××汽车、***名下苏A×××××汽车,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现当事人双方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因分期履行时间较长,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撤回对本案的执行申请。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申请书等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本次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本案应依法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四百六十七、四百六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苏0104执267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未按承诺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按原生效法律文书恢复执行,申请执行期间因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承诺而中断,其期间自被执行人未履行承诺之日起重新计算。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陈策
助理审判员***
审判员倪明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五日
见习书记员*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