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林国际建设有限公司

聊城市众某某管租赁有限公司、中林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502民初1863号之一
申请人:聊城市众***管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经济开发区北杨集河洼刘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王井海,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林国际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云阳县双江街道青龙路四巷39号1幢负一楼。
法定代表人:甘卓林,总经理。
申请人聊城市众***管租赁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中林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聊城市众***管租赁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中林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予以查封。案外人聊城市正航非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对申请人所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聊城市众***管租赁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中林国际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800000元或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案件申请费4520元,由申请人聊城市众***管租赁有限公司预交。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耿 利
二〇二一年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会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