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泓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德泓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热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财保36号
申请人***,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承德泓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71318308F。
法定代表人何立春,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市热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德生美地湾景第B幢3单元10、02、07、0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135656Y。
法定代表人崔立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立案受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德泓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热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前保全财产纠纷一案,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的涉案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因情况紧急,如不及时对被申请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将会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被申请人承德市热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元银行存款1829282.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影响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晗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孙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