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泓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承德泓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热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冀0802财保36号之一
申请人***,男,1975年8月8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双桥区。
被申请人承德泓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41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71318308F。
法定代表人何立春,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承德市热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下二道河子德生美地湾景第B幢3单元10、02、07、08、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135656Y。
法定代表人崔立波,职务总经理。
本院于2020年1月15日作出(2020)冀0802财保36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申请人自愿申请解除保全,本院将依法解除诉前财产保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解除对被申请人承德市热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829282.00元的冻结。
审判员  徐晗
二〇二〇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孙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