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泓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原告***与被告承德泓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热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802民初5335号
原告***,男,1984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承德市承德县。
委托代理人刘翠珍,河北德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承德泓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承德市开发区北方公路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5771318308F。
法定代表人何立春,职务执行董事。
被告承德市热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住,住所地承德市双桥区西大街窝瓜园**承德热力611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02601135656Y。
法定代表人崔立波,职务经理。
原告***与被告承德泓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德市热电工程安装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12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665.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徐晗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
书记员  孙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