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紫光文祥智能化有限公司

某某、广东紫光文祥智能化有限公司、某某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粤1971执1964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1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代理人:黎海波,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国洪,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住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B栋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5639916A。

法定代表人:刘晓阳,总经理。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其他案由纠纷执行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粤1971民初1438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返还购房款756000元及支付相关利息,赔偿申请执行人损失610200元,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执行费28198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的登记住址现场查找,被执行人公司已不在原址经营,现场无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三)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所属辖区村委会调查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进行了查控:1.以(2017)粤1973民初15069号民事裁定书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城区××号经贸中心写字楼B座9楼之二的房产(权属证明号码:0100894015),查封期限为2017年11月28日至2020年11月27日止;2.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在中国农业银行的62×××14账户,冻结期限为2019年11月25日至2020年11月24日止;3.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11.64元,扣除执行费65元,申请执行人可得款10946.64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20年6月2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0)粤1971执196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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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二〇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黎晓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