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粤1971执21329号
申请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住所地:东莞市东城区东莞大道东泰卡布斯国际广场B栋首层和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698153841M。
负责人游建皓。
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B栋1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5639916A。
法定代表人刘晓阳。
被执行人:***,女,1968年6月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被执行人:徐文,男,1971年8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新邵县。
申请执行人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与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徐文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8)粤1971民初5093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应向申请执行人归还借款本金2039103.55元及利息、受理费23668.15元、保全费5000元、律师费588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327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8年9月12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土地、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二)依法到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的登记住址现场查找,未能找到被执行人或者其财产线索。(三)依法委托被执行人***、徐文所属辖区居委会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四)对上述查明的财产,本院已依法评估拍卖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名下所有位于东莞市××城区××号经贸中心写字楼B座9楼之二的房产,但经过三次拍卖后均流拍,申请人暂不同意以物抵债。上述房产在诉讼阶段已被轮候查封;本院(2018)粤1971执861号案件已拍卖被执行人***名下所有位于东莞市厚街镇和田村加州阳光花园二期翠湖居8号楼401号房产,经分配后,本案得执行款809979.57元。除上述已处理的被执行人财产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续冻,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内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五)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于2019年7月19日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8)粤1971执21329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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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曹 单
审判员 彭展峰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翟展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