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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雅园新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广东紫光某某能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1971执2400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雅园新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宏图社区雅园新村廉租房二期物业管理用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3232933973。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简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162号中侨大厦B栋13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900555639916A。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雅园新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根据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作出的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粤1971民初1574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述生效法律文书,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应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雅园新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支付租金1905.6元及违约金,物业管理费261.06元、水电费15.09元及利息,受理费5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50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22年7月8日立案强制执行。 在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责令被执行人依法履行义务和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未在期限内履行债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 本院依法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控。(二)本院执行人员到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工商登记地址调查,公司已不在上述地址经营。(三)本院于2022年9月6日轮候查封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东莞市莞城区××路××号××楼××座××***的房产(不动产权号:0100894015),查封期限为叁年。由于是轮候查封,且上述房产已抵押给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莞分行,因此在本案不予处置。本案涉及到被执行人财产查封、冻结的情况,如需续封、**,申请人必须在查封、冻结到期前一个月向本院申请续封,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广东紫光***能化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发出限制消费令,依法对其限制消费。 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东莞市雅园新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告知了本案执行情况、采取的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相关信息,申请执行人表示无异议,其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由于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2)粤1971执2400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债务的,当事人应当及时书面告知本院。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吴抒航 审判员  *** 审判员  曹 单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