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紫光文祥智能化有限公司

广东紫光文祥智能化有限公司、某某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粤19民辖终155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东紫光文祥智能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东莞市莞城旗峰路**中侨大厦**130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汉族,1967年11月27日出生,住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黎海波,京园(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女,汉族,1968年6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林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男,汉族,1971年8月24日出生,住湖南省新邵县,
上诉人广东紫光文祥智能化有限公司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2017)粤1973民初1506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广东紫光文祥智能化有限公司上诉称,案涉《合资购房协议书》约定由***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故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湖南省邵阳市大祥区人民法院审理。
黄更祥未提交答辩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本案中,***诉请之一为确认其拥有位于东莞市××城区××号经贸中心写字楼B区9楼之二房产所有权20%的份额,即本案涉及不动产权利确认,因不动产权利确认引起的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案涉不动产位于东莞市××人民法院辖区,本案应当由该院专属管辖。因此,一审法院裁定移送管辖,并无不当。广东紫光文祥智能化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