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04民终353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横琴新区*********-320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端,董事长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鉴洛,广东格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塘1404坐落。
法定代表人:毛健民,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宪,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少君,广东华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0491民初2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的所有应诉材料包括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等均加盖“珠海市******项目专用章”的印章,且均无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名,因此,一审应诉的主体不能确认为本案被告。而落款签章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的《追认授权确认书》中加盖的公章并非涉案合同中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使用加盖的公章,因此不能认定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对一审参加诉讼的行为予以认可。一审应诉主体不明,程序严重违法,应发回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2019)粤0491民初2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向本院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0,390.58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詹 洁
审判员 孙永红
审判员 徐烽娟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艾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