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

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91执318号
申请执行人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塘1404坐落。
法定代表人毛健民,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海连,女,1970年2月16日出生,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该公司珠海办事处主任。
被执行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横琴新区宝华路6号105室-32024(集中办公区)。
法定代表人陈文瑞,经理。
关于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粤0491民初1172号民事判决书以及(2021)粤04民终193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判令:一、被告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支付进度款1272000元及违约金(以2352000元为基数,自2017年10月25日至2017年11月7日,按日万分之一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自2017年11月8日至2017年11月30日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违约金;自2017年12月1日起以1272000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三的标准计付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36425元,由原告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负担22388元,被告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负担14037元。本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于2021年4月2日立案执行。执行费人民币19910元,由被执行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负担。
执行中,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向被执行人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其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将其限制高消费。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通过珠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无房产。现本院依职权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没有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21)粤0491执318号执行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杨蓬勃
执行员  张贵军
执行员  陈俊杰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刘德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