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

某某送、某某等民间借贷纠纷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111财保17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送,男,汉族,1995年6月12日出生,身份证住址湖南省临湘市。
委托代理人:陈琳、裴玉阁,系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5月16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黄晶晶,女,汉族,1974年2月24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州市白云区。
被申请人: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花都区新华街九塘1404坐落。
法定代表人:***。
解除保全申请人**送与被申请人***、黄晶晶、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梁军,谢祎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1日作出(2019)粤0111财保17号裁定,并根据**送提供的六项财产线索,依法对被申请人名下价值5909144元的财产采取了保全措施。现**送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9年3月11日申请解除部分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送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在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120905826710118存款的冻结;
二、解除对被申请人***在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户6223095810010097533存款的冻结;
三、解除对被申请人***在中国民生银行账户6226190380026603存款的冻结;
四、解除被申请人***(41030519700516401X)、黄晶晶(420705197402246127)名下共有位于广州市白云区翠茵路6号704房房产的查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杨烈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三日
书记员  陈 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