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402民初14564号之一
原告: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广州市花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XXXXXXXXXXXX499Q。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踔***事务所律师。
被告:珠海****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为珠海市粤华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914XXXXXXXXXXXX290Y。
法定代表人:***。
原告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珠海****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1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建德机电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420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