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102财保34号
申请人:贵阳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贵阳市南明区花果园后街彭家湾危旧房、棚户区改造项目**********。
法定代表人:康佑胜,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陈莉,贵州今阳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
被申请人:贵州聚晶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贵阳市观山湖区贵阳火车北站大资源项目大资源梦想城1,2号地块)第1-H02,1-H03栋2单元17层1号。
法定代表人:谭洋,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贵阳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贵州聚晶科技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查封、冻结被申请人价值82812元的财产和其他财产性权利。同时,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已为该财产保全申请提供保证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贵阳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贵州聚晶科技有限公司在相关银行的存款82812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朱邦黔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肖 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