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安顺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4民终1031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原审原告):贵州中瑞恒泰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贵阳综合保税区都拉乡商业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0322037308Q。
法定代表人:陈喜,男,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波,系该公司工程技术部部门经理,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凯林,系国浩律师(贵阳)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贵阳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地址: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怡景华庭14楼C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02662961177U。
法定代表人:康佑胜,男,系该公司总经理。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中瑞恒泰科技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贵阳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州省紫云苗族布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2月3日作出(2021)黔0425民初276号民事裁定,裁定冻结被申请人贵阳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贵阳银行龙井支行10×××1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中瑞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中瑞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作为上诉人,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已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并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贵阳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措施。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中瑞恒泰科技有限公司以上述理由申请解除保全措施,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贵阳泰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下贵阳银行龙井支行10×××14账户内的银行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杨 虹
审判员 朱俊蓉
审判员 谢 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书记员 王 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