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皖1202执异45号
案外人:***,女,汉族,1970年3月9日出生,住阜阳市颍州区。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704291555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296403XL(1-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提出书面异议,请求颍州区人民法院中止对涉案房产的查封措施。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称,位于颍泉区××办事处××路××国际城黄金水岸××#楼××室不动产系其个人所有。2009年8月18日,***与环球公司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编号:hqhjsa000686)该合同约定:第一条、项目建设依据,出卖人以出让方式取得位于河滨路南侧.××路东侧,编号为1120102301、1120102321的地块的土地使用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为阜泉国用(2007)字第A110011、A11009。出卖人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外滩国际城--黄金水岸)。第二条、买受人所购商品房的基本情况,买受人所购商品房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E9E10#楼726号房;该商品房单价为每平方3433.35元,总金额476000元。2011年2月25日,***与环球公司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约定E9E10#楼726号室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为138.64平方。经确权后的建筑面积为138.69平方,经双方确认确权的建筑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建筑面积多0.05平方根据原合同的约定,该商品房销售的单价为3433.35元,买受人应补房价款172元,双方最终确认总价款为476172元。2012年3月28日,***交付购房款476172元,环球公司开具了发票。同年,***全家搬入此房居住至今。案外人***已付清了房款且已实际占有,非因自身原因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因此请求颍州区人民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
本院经审查查明,本院于2018年7月2日作出((2017)皖12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内容为: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二、反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用4031531元及利息。判决书生效后,被执行人并未履行法律文书中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9年3月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三日内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8年12月19日作出(2018)皖1202执2596号民事裁定书全查封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颍泉区××办事处××路××国际城黄金水岸××#楼××室房产××套。案外人***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颍州区人民法院中止对涉案房屋的查封措施。
案外人***向本院提供八组证据:第一组证据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第二组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三组证据商品房买卖合同补充协议,第四组证据购房发票,第五组证据供水合同,第六组证据有限电视合同,第七组证据物业缴费凭证,第八组证据不动产登记查询信息。
本院认为,涉案房产虽登记在环球公司名下,但案外人***与被执行人环球公司在本院查封房屋之前已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所购的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可居住的房屋,案外人***已支付全部购房款,因此案外人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其对涉案房产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实体权利,其异议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环球公司名下位于颍泉区××办事处××路××国际城黄金水岸××#楼××室不动产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应当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斐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