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鲁0602执2860号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39号。
法定代表人:蔡广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现代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机场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现代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2020)鲁0602执2860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有车辆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第42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执行人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名下的浙A×××××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二年。
申请延长查封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之日的三十日前提出续行查封的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轮候查封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逾期或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