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鲁0602执286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别墅区塘河路**。
法定代表人:蔡广西,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烟台现代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山东省烟台市机场路276号。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浙江省杭州市西湖区天目山路159号。
法定代表人:章鹏飞,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烟台现代商城置业开发有限公司,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8日立案。申请执行人请求: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监理费1731063元、利息400000、案件受理费23849元,减半收取11925元。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应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判决书所确定金额之日止)。
3、本案的的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执行经过如下:
1、2020年6月9日,本院通过邮寄送达(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信用风险惩戒提示等相关法律文书,被执行人签收后未申报财产,但表示暂无力还款同意本院对其抵押于申请执行人的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
2、2019年7月17日和7月17日,本院分两次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上列被执行人在银行存款、不动产、互联网银行、证券、车辆等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名下均无证券,银行和互联网银行亦无存款。2020年6月19日,本院对登记在被执行人现代联合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车牌号码为浙A×××**汽车一辆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3、2020年7月17日,本院将上列被执行人之法定代表人及诸自然人被执行人进行了限制高消费并以拒不申报财产为由将其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4、2020年11月19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以电话约谈的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暂时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且不申请悬赏执行。
目前本案未执行到分文,未执行到位标的为:1、向申请执行人支付监理费1731063元、利息400000、案件受理费23849元,减半收取11925元。2、依法强制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双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债务利息应计算至被申请人实际支付判决书所确定金额之日止)。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执行法院。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孙承臣
审判员 毕昌范
审判员 潘锦文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李俊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