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1202执259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3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704291555W。
法定代表人:冯伟彪,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128号。
法定代表人:游荣丁。
本院在执行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与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中,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皖1202民初253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8年11月15日立案执行,于2018年11月15日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通知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执行中,本院已两次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并走访房管局、车管所查询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经查,被执行人暂无房产登记及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在限定期限内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执行中,被执行人表示经营过程中出现经营管理的严重困难,客观上难以支付全部执行款。被执行人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的负责人表示自己的企业几乎没有收益,经营上出现严重困难,书面建议本案和解结案,自己企业愿意长期分期履行。申请执行人委托人表示对于接受分期履行要回去征询法定代表人和股东会的意见。申请人也未明确拒绝就本案先终结执行,若被执行人违反和解协议后再恢复执行。本案中,由于疫情期间被执行人客观上难以一次性履行全部执行款,申请执行人同意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就本案分期履行。本案双方当事人就和解分期履行时限较长。现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双方就执行和解协议的履行期限较长。且本案中,被执行人名下已由申请执行人查封的不动产均有人提出确凿的执行异议,本案的执行周期客观上短期内很难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皖1202执2596号案件的执行。
如被执行人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晨辉
审判员 谭宏伟
审判员 史向前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曾 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