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811号
原告: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1418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57081009F。
法定代表人:陶新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桂果镇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242576606055X5。
法定代表人:陈光海,系该镇镇长。
被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3、4号楼4单元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577142652X。
负责人:陈世军。
被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04291555W。
法定代表人:蔡广西。
被告:织金县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江。
被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10441。
法定代表人:将鹏。
原告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织金县建筑设计院、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家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胜男
书记员 李 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