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浙江万里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黔0524民初811号

原告: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仙居县安洲街道环城北路1418号8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24757081009F。

法定代表人:陶新中,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住所地:织金县桂果镇政府大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52242576606055X5。

法定代表人:陈光海,系该镇镇长。

被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铜仁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观山湖区诚信北路8号绿地联盛国际3、4号楼4单元13层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190577142652X。

负责人:陈世军。

被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塘河路3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5704291555W。

法定代表人:蔡广西。

被告:织金县建筑设计院。

法定代表人:杨明江。

被告: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福中东路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810441。

法定代表人:将鹏。

原告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织金县桂果镇人民政府、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织金县建筑设计院、深圳市勘察研究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27日立案。原告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浙江万**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王家武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周胜男

书记员  李 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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