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皖1202民初2539号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296403XL(1-1)。
法定代表人:游荣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塘河路3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704291555W。
法定代表人:冯伟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春,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被告大江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提起反诉,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被告(反诉原告)大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张利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已经解除;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具体内容详见该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环球公司开发建设的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环球海港城组团Ⅰ标段工程由被告大江公司提供监理服务。该合同并经阜阳市建管处备案。而被告杭州大江在实际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严重不足,与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及被告向阜阳市建管处备案到岗的监理人员差距巨大,并由此导致涉案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给原告环球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环球公司将另行起诉)。而被告大江公司竟然在2016年9月29日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暂停监理服务的函》,于2016年10月15日停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无奈,原告环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告杭州大江发出了《关于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知的函》,具体内容详见该解除函,通知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大江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依法签署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中对于监理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约定,原告所主张的解除事实与理由均不符合监理合同中约定条件,且双方后续一直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在履行和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在2017年4月26日,原告还致函大江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监理职责,进一步证明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是无效不成立的;2、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监理人员人数差距大,这一事实不成立,监理人数是根据双方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原告方的书面指示,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灵活机动的调整人员,是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前提进行调配的截止到我方提出暂停监理活动之前,原告方以及建设主管单位从未提及过被告方监理人员存在不足的说法或整改意见;3、针对诉状中提及的涉案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这是原告方无中生有的表述,也是完全为了推卸自己付款义务,截止目前我方从未接到过任何一方出具的因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以上意见被告方认为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的陈述均不成立,应依法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大江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环球公司解除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订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行为违法,并判令环球公司继续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判令环球公司向大江公司支付拖欠的监理报酬404万元、利息24.24万元(暂按404万元拖欠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此后的利息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合计金额428.24万元;3、判令由环球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26日,大江公司与环球公司订立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大江公司为环球公司开发的阜阳解放北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北组团Ⅰ标段项目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工期约为1300天,监理报酬暂定为800万元。同时监理合同还对监理报酬的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即:监理工作实施后,每3个月支付一次监理费。监理费支付额=800万元/43个月*3个月*0.6=33.49万元,若环球公司逾期付款,大江公司可以向环球公司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逾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大江公司自2014年6月19日组建项目监理部并进场开始工作以来,大江公司严格按照“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全面展开现场监理工作,依约履行了监理义务。但环球公司一直按未监理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监理费用,在大江公司工作长达28个月之久,仅陆续支付了116.8万元监理报酬。期间,大江公司多次函告催付且环球公司多次回函或口头承诺付款的情况下仍未履行,截止目前,仍欠大江公司监理报酬约404万元。环球公司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大江公司监理人员的工资、生活费及房租费都无法按时发放与支付。2016年10月17日,环球公司在无任何法定正当理由,也未与大江公司协商并征得大江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单方强行要求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威胁大江公司驻场工作的监理人员的安全,强派第三方监理公司进场,环球公司的上述野蛮、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大江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反述,大江公司认定,环球公司恶意拖欠监理报酬、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均是违法的,环球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继续履行监理合同。为确保大江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特提出反诉,望依法判决,支持大江公司的反诉请求。
环球公司辩称:1、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所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业已解除,且客观上双方所签监理合同也已经解除;2、大江公司要求环球公司支付监理报酬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客观上大江公司的违约行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已给环球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对此损失,环球公司将另行向反诉原告主张权利。综上,请依法驳回大江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本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原告针对本诉提供的环球公司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于暂停监理服务的函及复函、关于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知的函复函;被告针对本诉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被告大江公司对原告环球公司提供的复函真实性和内容有异议,我公司向环球公司发出暂停监理服务的函后,我们的监理人员一直在场,环球公司也从未书面通知我方停止监理,在该复函中环球公司提及监理人员数目明显减少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配置,在此之前环球公司从未提及,完全是其为达到恶意拖欠监理费所编造的理由;对关于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知的函内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函件是环球公司单方提起的,内容也是其单方编造的,与事实不符,在2016年10月18日我公司复函中已进行说明,同时环球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主张后,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协调,至今仍在协调中;对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这个检测结果是对施工单位的和大江公司没有联系,即使检测结果有问题也与我公司无关,另该通知书落款时间是2016年6月13日,抽检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证明该通知书不真实不合法,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质量检测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会签表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是照片,对参加人员的身份、形成时间以及会议的内容均无从考证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监理人员一览表证明目的有异议,这只是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表,只是在涉案工程从事监理的人员应在备案人员中指派的行政监管程序,备案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这只是备案需要,非实际在监理过程中到位的监理人员,对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有异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原、被告监理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这份通知实施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本案所涉监理活动应以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对工程监理审核费申核表有异议,在该表王总处填写的停工不计取监理费用开工后按到场人员核计是事后填写,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是举证期限后提交的,不符合举证规则;对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无法推定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联性。
原告环球公司对被告大江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第三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被告的该项证明目的,作为原告在2016年10月份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发出的,被告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通知已生效;对关于请求协调处理报告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是大江公司单方提出,环球公司不予认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理由;对工程联系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由于桩基工程的监理工作系被告负责,因此在合同解除后,被告仍具有配合原告对该桩基工程进行报验,是后合同义务;对关于暂停监理服务的函及复函有异议,证明了从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4月25日被告没有实施监理工作的事实。
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提供的2015年8月19日《关于要求尽快支付监理费的报告》以及2015年9月18日《关于“关于要求尽快支付监理费的报告”的回函》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只能说明在2015年9月8日之前存在欠款;对2015年12月19日催款函有异议,仅能证明大江公司去催要过监理费,不能证明环球公司拖欠多少监理费;对2016年7月22日《关于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的函》及回函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环球公司欠大江公司多少费用;对工程进度款(监理费)支付申请表及工程设计、监理、审核费申核表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这是大江公司单方提出的支付申请,并未得到环球公司确认,其中审核费、申核表为复印件,对三份情况说明,本身为被告自己制作,不符合客观事实,说明中两个证人的签字,是否是其本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且证人应当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询,说明了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18日暂停施工的事实,不能达到大江公司的证明目的,能够证明自2015年9月18日涉案项目就无需进行监理的事实,对关于监理日记的情况说明是大江公司自己的陈述,同时也能证明自2015年9月18日后大江公司没有履行监理职责的事实;对利息计算明细表的支付时间和数额无异议,但是对于利息是否应该计算以及支付多少无法质证。
反诉被告针对反诉提供的证据及反诉原告质证意见同本诉证据一致。
本院经审查对复函、关于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知的函、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质量检测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会签表、监理人员一览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年8月19日《关于要求尽快支付监理费的报告》以及2015年9月18日《关于“关于要求尽快支付监理费的报告”的回函》、《关于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的函》及回函、工程进度款(监理费)支付申请表及工程设计、监理、审核费申核表、关于请求协调处理报告、工程联系函、关于暂停监理服务的函及复函、关于监理日记的情况说明、两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供的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因其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双方合同未明确具体监理人数,故不予认定,对工程监理审核费申核表因与被告提供的不一致,无法证明“停工不计取监理费用,开工后按到场人数核计”是否为后期填补,故不予认定。
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6月26日,环球公司与大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监理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阜阳解放北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东组团Ⅰ标段项目2.监理人的义务(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3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第三部分专用条件2.4.3(4)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重点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及签证,控制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施工监理,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制度4.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3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监理工作实施后,每3个月支付一次监理费。监理费支付额=800万/43个月*3个月*0.6=33.49万元。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大江公司实施了相关监理活动,环球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支付了209000元,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了209000元,于2016年1月19日支付了500000元,于2016年2月4日支付了200000元,于2016年9月12日支付了50000元,以上合计1168000元。大江公司实施监理活动期间,因环球公司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大江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环球公司发出关于暂停监理服务的函,该函表明大江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起暂停监理服务。2016年10月17日,环球公司以现场实际到岗监理人员严重不足及与政府人员备案不符为由向大江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知函。大江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环球公司书面回函,明确不同意环球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后其于2017年6月19日向阜阳市建筑业监督管理局汇报了该相关情况,经协调未果。
另查明,案涉工程项目原施工单位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停工,后该工程又由新的施工单位于2016年4月25日重新进行了施工。
又查明,案涉工程的桩基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被阜阳程质量监督局要求整改,在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诉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申请对该桩基工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桩有部分不满足设计要求,部分桩的钢筋笼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本院认为,环球公司与大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大江公司在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实施了监理活动,环球公司仅支付1168000元的监理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监理费用及监理费利息,即支付监理费用4031531元(1)监理费总额的60%,即实际监理期间的监理费用为(334900元×9个季度+96749元【334900元÷3个月÷30天×26天】元)=3125733元;(2)剩余的40%监理费用为{(8000000÷43个月×27个月×0.4)+(8000000÷43个月÷30天×26天×0.4)}为2073798元;(3)实际应付监理费3125733+2073798-1168000=4031531元。监理费利息中因监理费总额的40%未到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应计算该部分监理费的利息。大江公司在监理活动期间,未尽监理职责,造成涉案工程桩基出现质量问题,给环球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环球公司未在本案中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请,可另案处理,对环球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本诉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环球公司在工程停工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大江公司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且无证据表明大江公司在涉案工程停工期间未实施监理活动,故对环球公司的该项辩解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告环球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反诉原告大江公司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反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用4031531元及利息(利息的本金按拖欠的应付监理费用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从拖欠之日计算至该款还清时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反诉费20530元,合计205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5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 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 王静文
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拟稿纸

发文字号:(2017)皖1202民初25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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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稿人:王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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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词: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标题: 民事判决书

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泉区胜利北路1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5296403XL(1-1)。
法定代表人:游荣丁,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安徽尊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塘河路39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330105704291555W。
法定代表人:冯伟彪,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利春,浙江浙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环球公司)与被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江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后,被告大江公司于2017年5月22日提起反诉,现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反诉被告)环球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孙超,被告(反诉原告)大江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磊、张利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环球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确认原、被告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已经解除;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
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一份《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具体内容详见该合同。根据该合同约定,原告环球公司开发建设的阜阳市解放北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环球海港城组团Ⅰ标段工程由被告大江公司提供监理服务。该合同并经阜阳市建管处备案。而被告杭州大江在实际履行该合同过程中,严重违约,其派驻现场的监理人员严重不足,与双方所签合同约定及被告向阜阳市建管处备案到岗的监理人员差距巨大,并由此导致涉案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给原告环球公司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该损失环球公司将另行起诉)。而被告大江公司竟然在2016年9月29日向原告发出了《关于暂停监理服务的函》,于2016年10月15日停止履行合同约定义务。无奈,原告环球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于2016年10月17日向被告杭州大江发出了《关于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知的函》,具体内容详见该解除函,通知解除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现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依法诉至法院,请求支持其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大江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解除双方依法签署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双方签署的合同内容合法,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中对于监理合同的解除有明确的约定,原告所主张的解除事实与理由均不符合监理合同中约定条件,且双方后续一直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在履行和承担各自的义务和责任,在2017年4月26日,原告还致函大江公司按合同约定履行相应的监理职责,进一步证明原告主张的解除合同是无效不成立的;2、原告在诉状中陈述监理人员人数差距大,这一事实不成立,监理人数是根据双方监理合同的约定以及原告方的书面指示,是根据工程进度进行灵活机动的调整人员,是在满足监理工作需要的前提进行调配的截止到我方提出暂停监理活动之前,原告方以及建设主管单位从未提及过被告方监理人员存在不足的说法或整改意见;3、针对诉状中提及的涉案工程存在一定的质量问题这是原告方无中生有的表述,也是完全为了推卸自己付款义务,截止目前我方从未接到过任何一方出具的因监理单位的原因造成的工程质量问题,以上意见被告方认为原告起诉的诉讼请求与事实理由的陈述均不成立,应依法驳回。
被告(反诉原告)大江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依法确认环球公司解除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订立的《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行为违法,并判令环球公司继续履行《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2、判令环球公司向大江公司支付拖欠的监理报酬404万元、利息24.24万元(暂按404万元拖欠一年、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6%计算,此后的利息计算至判决确认履行之日止),合计金额428.24万元;3、判令由环球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事实及理由:2014年6月26日,大江公司与环球公司订立了《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一份,约定大江公司为环球公司开发的阜阳解放北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北组团Ⅰ标段项目工程实施工程监理,监理工期约为1300天,监理报酬暂定为800万元。同时监理合同还对监理报酬的付款方式进行了约定,即:监理工作实施后,每3个月支付一次监理费。监理费支付额=800万元/43个月*3个月*0.6=33.49万元,若环球公司逾期付款,大江公司可以向环球公司发出暂停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逾期付款的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大江公司自2014年6月19日组建项目监理部并进场开始工作以来,大江公司严格按照“三控制、三管理、一协调”的相关规范和合同要求,全面展开现场监理工作,依约履行了监理义务。但环球公司一直按未监理合同约定足额支付监理费用,在大江公司工作长达28个月之久,仅陆续支付了116.8万元监理报酬。期间,大江公司多次函告催付且环球公司多次回函或口头承诺付款的情况下仍未履行,截止目前,仍欠大江公司监理报酬约404万元。环球公司的上述严重违约行为,直接导致大江公司监理人员的工资、生活费及房租费都无法按时发放与支付。2016年10月17日,环球公司在无任何法定正当理由,也未与大江公司协商并征得大江公司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单方强行要求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威胁大江公司驻场工作的监理人员的安全,强派第三方监理公司进场,环球公司的上述野蛮、违法行为,严重损害大江公司的合法权益。综上反述,大江公司认定,环球公司恶意拖欠监理报酬、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均是违法的,环球公司应严格按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约定履行相关付款义务,并继续履行监理合同。为确保大江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受到损害,特提出反诉,望依法判决,支持大江公司的反诉请求。
环球公司辩称:1、双方于2014年6月26日所签《建设工程监理合同》业已解除,且客观上双方所签监理合同也已经解除;2、大江公司要求环球公司支付监理报酬的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且客观上大江公司的违约行为(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已给环球公司造成了巨大经济损失。对此损失,环球公司将另行向反诉原告主张权利。综上,请依法驳回大江公司的诉请。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对于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本诉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即原告针对本诉提供的环球公司营业执照、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关于暂停监理服务的函及复函、关于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知的函复函;被告针对本诉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被告大江公司对原告环球公司提供的复函真实性和内容有异议,我公司向环球公司发出暂停监理服务的函后,我们的监理人员一直在场,环球公司也从未书面通知我方停止监理,在该复函中环球公司提及监理人员数目明显减少未按照监理合同约定配置,在此之前环球公司从未提及,完全是其为达到恶意拖欠监理费所编造的理由;对关于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知的函内容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有异议,该函件是环球公司单方提起的,内容也是其单方编造的,与事实不符,在2016年10月18日我公司复函中已进行说明,同时环球公司提出解除合同主张后,我公司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进行协调,至今仍在协调中;对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这个检测结果是对施工单位的和大江公司没有联系,即使检测结果有问题也与我公司无关,另该通知书落款时间是2016年6月13日,抽检时间为2017年6月13日,证明该通知书不真实不合法,与本案无关联性;对质量检测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会签表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该证据是照片,对参加人员的身份、形成时间以及会议的内容均无从考证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对监理人员一览表证明目的有异议,这只是建设主管部门的备案登记表,只是在涉案工程从事监理的人员应在备案人员中指派的行政监管程序,备案时间为2016年5月11日,这只是备案需要,非实际在监理过程中到位的监理人员,对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有异议,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联性,原、被告监理合同签订时间为2014年6月26日,这份通知实施时间为2014年11月1日,本案所涉监理活动应以双方签订的监理合同为准;对工程监理审核费申核表有异议,在该表王总处填写的停工不计取监理费用开工后按到场人员核计是事后填写,对真实性不予认可,该证据是举证期限后提交的,不符合举证规则;对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司法鉴定意见书的真实性无异议,且无法推定存在质量问题,与本案无关联性;司法鉴定协议书的真实性无法确认,且与本案无关联性。
原告环球公司对被告大江公司提供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第三项证明目的有异议,不能达到被告的该项证明目的,作为原告在2016年10月份向被告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是依据合同法相关规定发出的,被告并未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该通知已生效;对关于请求协调处理报告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该组证据是大江公司单方提出,环球公司不予认可,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理由;对工程联系函的真实性无异议,但对证明目的有异议,由于桩基工程的监理工作系被告负责,因此在合同解除后,被告仍具有配合原告对该桩基工程进行报验,是后合同义务;对关于暂停监理服务的函及复函有异议,证明了从2015年9月17日至2016年4月25日被告没有实施监理工作的事实。
反诉被告对反诉原告提供的2015年8月19日《关于要求尽快支付监理费的报告》以及2015年9月18日《关于“关于要求尽快支付监理费的报告”的回函》真实性无异议,对证明目的有异议,只能说明在2015年9月8日之前存在欠款;对2015年12月19日催款函有异议,仅能证明大江公司去催要过监理费,不能证明环球公司拖欠多少监理费;对2016年7月22日《关于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的函》及回函的证据三性均有异议,不能证明环球公司欠大江公司多少费用;对工程进度款(监理费)支付申请表及工程设计、监理、审核费申核表证据三性均有异议,这是大江公司单方提出的支付申请,并未得到环球公司确认,其中审核费、申核表为复印件,对三份情况说明,本身为被告自己制作,不符合客观事实,说明中两个证人的签字,是否是其本人、是否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能认定,且证人应当出庭接受法庭的质询,说明了涉案工程于2015年9月18日暂停施工的事实,不能达到大江公司的证明目的,能够证明自2015年9月18日涉案项目就无需进行监理的事实,对关于监理日记的情况说明是大江公司自己的陈述,同时也能证明自2015年9月18日后大江公司没有履行监理职责的事实;对利息计算明细表的支付时间和数额无异议,但是对于利息是否应该计算以及支付多少无法质证。
反诉被告针对反诉提供的证据及反诉原告质证意见同本诉证据一致。
本院经审查对复函、关于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知的函、工程质量监督整改通知书、质量检测报告、专家评审意见会签表、监理人员一览表、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意见书、2015年8月19日《关于要求尽快支付监理费的报告》以及2015年9月18日《关于“关于要求尽快支付监理费的报告”的回函》、《关于要求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费的函》及回函、工程进度款(监理费)支付申请表及工程设计、监理、审核费申核表、关于请求协调处理报告、工程联系函、关于暂停监理服务的函及复函、关于监理日记的情况说明、两份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予以确认。
对原告提供的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配备标准和岗位职责的通知》因其与本案无关联性且双方合同未明确具体监理人数,故不予认定,对工程监理审核费申核表因与被告提供的不一致,无法证明“停工不计取监理费用,开工后按到场人数核计”是否为后期填补,故不予认定。
根据认定的证据和当事人的陈述,本院查明的法律事实如下:2014年6月26日,环球公司与大江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该监理合同主要内容为“工程名称阜阳解放北大街棚户区改造项目东组团Ⅰ标段项目2.监理人的义务(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4.违约责任4.1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失。赔偿金额的确定方法在专用条件中约定。监理人承担部分赔偿责任的,其承担赔偿金额由双方协商确定4.2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酬金超过28天,应按专用条件约定支付逾期付款利息6.3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外,当一方无正当理由未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时,另一方可以根据本合同约定暂停履行本合同直至解除本合同。6.3.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因非监理人的原因导致工程施工或部分暂停,委托人可通知监理人要求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监理人应立即安排停止工作,并将开支减至最小。除不可抗力外,由此导致监理遭受的损失应由委托人予以补偿。第三部分专用条件2.4.3(4)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重点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及签证,控制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施工监理,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制度4.违约责任4.2.3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总额×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拖延支付天数5.3正常工作酬金的支付监理工作实施后,每3个月支付一次监理费。监理费支付额=800万/43个月*3个月*0.6=33.49万元。7.2调解本合同争议进行调解时,可提交项目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调解”。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大江公司实施了相关监理活动,环球公司于2014年11月5日支付了209000元,于2015年2月17日支付了209000元,于2016年1月19日支付了500000元,于2016年2月4日支付了200000元,于2016年9月12日支付了50000元,以上合计1168000元。大江公司实施监理活动期间,因环球公司未按时支付监理费用,大江公司于2016年9月29日向环球公司发出关于暂停监理服务的函,该函表明大江公司于2016年10月15日起暂停监理服务。2016年10月17日,环球公司以现场实际到岗监理人员严重不足及与政府人员备案不符为由向大江公司发出关于解除《建设工程监理合同》通知函。大江公司于2016年10月18日向环球公司书面回函,明确不同意环球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后其于2017年6月19日向阜阳市建筑业监督管理局汇报了该相关情况,经协调未果。
另查明,案涉工程项目原施工单位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8日停工,后该工程又由新的施工单位于2016年4月25日重新进行了施工。
又查明,案涉工程的桩基工程因存在质量问题,被阜阳程质量监督局要求整改,在中国二十冶集团有限公司诉环球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申请对该桩基工程进行了鉴定,鉴定结论为桩有部分不满足设计要求,部分桩的钢筋笼长度不满足设计要求。
本院认为,环球公司与大江公司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系有效合同,双方均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大江公司在2014年6月19日至2016年10月15日期间实施了监理活动,环球公司仅支付1168000元的监理费用,已构成违约,应按合同约定支付拖欠的监理费用及监理费利息,即支付监理费用4031531元(1)监理费总额的60%,即实际监理期间的监理费用为(334900元×9个季度+96749元【334900元÷3个月÷30天×26天】元)=3125733元;(2)剩余的40%监理费用为{(8000000÷43个月×27个月×0.4)+(8000000÷43个月÷30天×26天×0.4)}为2073798元;(3)实际应付监理费3125733+2073798-1168000=4031531元。监理费利息中因监理费总额的40%未到约定的付款期限,不应计算该部分监理费的利息。大江公司在监理活动期间,未尽监理职责,造成涉案工程桩基出现质量问题,给环球公司造成了一定的损失,因环球公司未在本案中提出赔偿损失的诉请,可另案处理,对环球公司要求解除双方签订“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的本诉诉请,本院予以支持。环球公司在工程停工期间未按照合同约定,通知大江公司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且无证据表明大江公司在涉案工程停工期间未实施监理活动,故对环球公司的该项辩解不予支持。
综上,本院对原告环球公司的诉请予以支持,对反诉原告大江公司的诉请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解除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二、反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反诉原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监理费用4031531元及利息(利息的本金按拖欠的应付监理费用依照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分段计算从拖欠之日计算至该款还清时止);
三、驳回反诉原告杭州大江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反诉费20530元,合计20570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安徽环球房地产股份有限公司负担20530元,由被告(反诉原告)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建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记员王静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