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德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山东德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菏泽市定陶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1727民初2262号
原告: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曹县庄青路与山东路交汇处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山东德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菏泽市定陶区菏商路公路局楼下。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德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10日立案。原告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18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自愿,且不违背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7元,减半收取2304元,由原告曹县中联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八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