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本色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本色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浙0108民初6724号之一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长河街道滨安路1199号F座1层。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为,男,系公司员工。
被告:山西本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双桥西路472号家电小区B区8#3单元4层西。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79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
被告:***,女,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稷山县。
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山西本色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立案,后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保全费4706元,由原告浙江大华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