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本色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本色科技有限公司、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2)晋0824执21号 诚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你公司与山西本色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晋0824民初3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1月11日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问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你公司自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履行下列义务: 立即支付申请执行人山西本色科技有限公司的灯具、音响、网络监控工程款782543元及利息(利息以782543元为本金基数,自2019年1月12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自2020年8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2021年1月份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 承担案件受理费10180元,保全费5000元,执行费10377元; 向申请执行人山西本色科技有限公司加倍支付***行期间债务利息(***行金); (4)若不主动履行,将会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稷山支行 户名:稷山县人民法院 账户:0511037629200003203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联系人:执行局办公室联系电话:5531448 本院地址:稷山县稷峰东街和人民东路交汇处邮编:043200 风险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