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衡水市桃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1102民初6916号
申请人:衡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市武强县孙庄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36827724102。
法定代表人:张洋,总经理。
被申请人:深州市冀塑管道有限公司。住所地:衡水深州市贸易城新区纬二路东头。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820932830880。
法定代表人:周高会,总经理。
被申请人:王学辉,男,1985年7月10日出生,汉族,住衡水市桃城区。
申请人衡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州市冀塑管道有限公司、王学辉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衡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冀塑管道有限公司、王学辉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衡水**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深州市冀塑管道有限公司、王学辉银行账户存款4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
当事人如需继续冻结、查封的,应当在冻结、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逾期将自动解除查封、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朱志猛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刘楚月
书 记 员 戴帅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