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3)丰执字第304-3号
申请执行人唐山市三利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常庄乡门赵庄村北。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被执行人唐山福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路北区华岩路。
法定代表人***,系董事长。
唐山市三利门业有限公司与唐山福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法律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2012)丰民初字第224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