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德普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承德普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承德市鹰手营子矿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0804民初778号
原告:承德普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葛永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承德普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承德普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于2018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承德普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承德普广消防安全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19.76元,减半收取709.88元,由被告北京中能诺泰节能环保技术有限责任公司承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